索引號:111423LL00100/2020-00108 | |
發文字號:興政發〔2020〕12號 | 發文時間:2020-04-30 |
發文機關: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詞: |
標題:興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興縣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發放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 |
主題分類: | 發布日期:2020-04-30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呂梁銀保監分局興縣監管組:
《興縣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發放管理辦法(暫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興縣人民政府
興縣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發放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管理,貫徹落實好國家各項強農惠農政策,提高補貼資金發放效率,確保補貼資金及時、安全、足額發放到位,根據財政部、審計署、農業農村部、民政部、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銀保監會下發的《關于開展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專項治理的實施意見》(財監〔2019〕11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發放管理的通知》(晉政辦發電〔2019〕51號)和呂梁市財政局《關于印發財政惠農補貼資金“一卡通”發放管理辦法的通知》(呂財農〔2019〕11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直接發放給城市居民和農民等特定補貼對象的各類到人到戶的惠民惠農補貼資金(不含社會保險和教育類資金)。
第三條 納入“一卡通”發放范圍的補貼資金,原則上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全部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實行專戶管理的補貼資金,其資金劃撥方式仍按相應管理辦法執行,到人到戶的補貼資金打入本轄區內統一選擇的代發銀行,由代發銀行按照補貼項目發放時限統一集中打卡發放到人到戶。
第四條 補貼資金管理按照“責任主體不變、發放渠道規范”的原則,推動實現“一人一卡、卡隨人走、收支清楚、安全便捷”,確保各項補貼資金安全、及時、準確、足額、便民發放。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各項補貼資金申領、審核、分配、代發、監管過程中履行職責的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單位、有關金融機構和個人。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縣財政局是補貼資金發放的責任主體。負責“一卡通”管理的綜合協調;負責建立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項目庫,并實行動態管理;負責補貼資金的預算下達、資金撥付等;組織開展績效評價;會同補貼資金業務主管部門對補貼資金發放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依托現有信息化資源,負責“一卡通”資金發放信息管理平臺的建設和管理;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選擇確定代發銀行并簽訂委托代發協議。
第六條 審計部門負責補貼資金管理、發放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七條 補貼資金項目的各業務主管部門是補貼對象管理的責任主體。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各鄉鎮(街道)、村民委員會(社區)按照政策標準和范圍,采集核實補貼對象基礎信息,核定補貼對象和補貼金額,向縣財政局編報補貼資金發放分配方案及到人到戶補貼清冊,對各項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負責建立健全補貼資金發放管理臺賬,匯總、審定補貼資金發放數據,及時向財政部門申報,按國庫集中支付相關制度將補貼資金撥付至代發銀行,并對代發銀行反饋未支付成功信息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更正信息后反饋代發銀行重新發放;配合財政部門做好“一卡通”發放監管平臺的建設和日常維護工作;按照“誰主管、誰公開,分配到那里,公開到哪里”的要求,組織做好惠民惠農政策宣傳、補貼資金發放事前事中事后公示等工作;負責補貼對象基礎信息動態管理和共享,各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核實、更新補貼對象基礎信息;根據補貼項目政策規定,按會計制度分補助項目做好補貼資金的會計核算;負責本部門發放補貼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八條 委托代發銀行是補貼資金打卡發放的責任主體。代發銀行應具備為政府提供基本代理服務的一般通用條件,營業網店可以覆蓋承擔發放任務的所有鄉鎮,能夠為補貼對象免費提供國內跨行支付和補貼資金到賬短信提示和存折打印、查詢等服務;負責為業務主管部門免費提供補貼資金代理發放業務;負責開設內部代發賬戶,用于補貼資金的歸集、代發;負責將補貼資金發放情況及時反饋給業務主管部門,提供明細清單;負責;對已有本行卡(折)的,直接納入“一卡通”管理;沒有本行卡(折)的,由代發銀行免費為補貼對象辦理,對損壞、遺失“一卡通”卡(折)的,應當及時為補貼對象補辦;代發銀行必須按照補貼資金打卡發放電子明細,在規定工作日內統一將補貼資金打入補貼對象“一卡通”銀行卡(折),并準確打印補貼項目摘要;協助各業務主管部門及時將發放失敗補貼資金安排重新補發或退回國庫,完成清算。
第九條 鄉鎮和街道是補貼對象信息采集的責任主體。負責采集、核實、統計轄區內補貼對象信息,組織指導補貼對象如實、準確填寫補貼申報材料;負責本轄區內“一卡通”補貼資金補貼對象基礎信息的錄入、變更、維護等工作; 嚴格按照補貼資金享受范圍、申報條件、補貼標準等要求,按照程序評議、審核補貼對象申請,確保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和補貼資金的準確性;負責組織開展補貼資金政策宣傳,公開公示,業務查詢和政策咨詢等工作。
第三章 補貼資金范圍
第十條 根據黨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由各級政府預算安排,直接發放給城鄉居民等特定補貼對象的各類到人到戶的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不含社會保險和教育類資金),全部納入“一卡通”發放范圍。
以下各級財政安排的惠民惠農補貼資金,應當納入本管理辦法統一規范管理:
1.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專戶管理)
2.退耕還林補助資金
3.農機購置補貼資金
4.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
5.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直發直補資金
6.困難群眾救助資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
--分散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
--分散養育孤兒基本生活費(由監護人代領)
7.社會救助救濟資金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特殊困難兒童資助金
8.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
--自然災害生活救助金
--冬令春荒期間受災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金
--其他直接支付給受災人員的生活救助資金
9.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資金
10.城鄉醫療救助資金
11.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資金
12.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
13.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14.廉租房補貼資金
15.其他惠民惠農補助資金
第十一條 縣財政局對建立的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項目庫實施動態管理。除中央、省、市另有規定外,新增惠民惠農財政補貼到人到戶資金由業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程序確定后全部納入“一卡通”發放管理,因政策到期后調整的補貼資金項目,按照調整后新的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補貼資金,應當納入本辦法統一規范管理。
第四章 補貼資金的發放管理
第十三條 補貼資金依托銀行卡進行發放和管理,嚴格執行一人一卡或一戶一卡,發放到個人的所有補貼資金,必須發放到本人的 “一卡通”賬戶中,以家庭為單位的補貼資金,原則上發放到戶主的 “一卡通”賬戶中。
第十四條 補貼資金發放的工作流程。
(一)制定補貼資金發放方案。
財政部門根據收到上級下達的補貼資金計劃或對本級部門的預算安排,及時下達指標,告知業務主管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制定補貼資金發放方案。
(二)補貼對象數據采集及公示。
1.補貼對象向村(社區)提出申請,村(社區)組織采集符合政策的補貼對象基本信息,保證基本信息的真實準確在村(社區)公開欄張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七個工作日(有特殊規定的依照特殊規定執行),公示無異議后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2.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補貼對象基礎信息,按照主管部門要求,組織有關工作人員深入村(社區)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對存在問題及時糾正后,錄入發放監管平臺系統并進行統計匯總,同以前年度數據進行比對核實,經主要負責人審批簽字后,上報縣級業務主管部門。
(三)補貼數據審核、匯總。
1.各業務主管部門對鄉(鎮)、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補貼資金數據、公示材料再次進行審核、確認,組織專人到鄉鎮(街辦)、村(社區)抽查,抽查辦法和抽查比例按有關規定辦法確定,由主要負責人審定簽字后,向縣財政局報送擬發放補貼的匯總情況,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辦法和資金預算安排,申報支付用款計劃、辦理補貼發放。
2.縣財政部門收到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的補貼資金發放申請后,在規定時限內審核用款計劃,辦理補貼資金撥付。
(四)補貼資金發放。
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縣財政局審核的用款計劃,填報國庫支付申請,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至代發銀行。代發銀行根據業務主管部門提供的發放基礎數據,原則上在收到補貼資金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直接劃入到補貼對象“一卡通”賬戶,并將發放情況及時反饋給業務主管部門。
納入“一卡通”發放范圍的補貼資金,不再通過原渠道發放。
(五)補貼資金發放失敗后的補救措施。
補貼資金發放失敗后,代發銀行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發放失敗信息反饋給業務主管部門,由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核實信息后在7個工作日內重新發放;代發銀行在第二次限時辦結后將發放信息反饋業務主管部門,對因客觀原因造成無法發放的,由主管部門在二次限時辦結結束后,向財政局提出書面申請,寫明無法發放造成資金結余的原因,將資金退回國庫。
第五章 “一卡通”卡(折)代管代持管理
第十五條 “一卡通”卡(折)一律由本人保管,村干部不得強制收集、違規代管代持補貼對象的“一卡通”卡(折),不得代為領取補貼資金或向對象索取補貼資金。
第十六條 低保戶、五保戶、殘疾人、建檔立卡貧困戶、其他特殊人員,確有實際困難,本人不能有效保管和使用,需要他人代管代持“一卡通”卡(折)的,應堅持本人自愿和補貼資金始終由補貼對象享受的原則,優先由直系親屬代管代持;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監護人代管代持。
第十七條 如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責任的,要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放棄代管代持“一卡通”卡(折)協議,由鄉鎮指定專人代管代持“一卡通”卡(折),簽訂代管代持“一卡通”卡(折)協議并存檔。
第十八條 鄉鎮應建立補貼對象“一卡通”卡(折)代管代持管理檔案。
第十九條 受托人每次取款和用款都要注明款項用途,要由補貼對象所在村兩委審核,本人簽字或按手印,同時做好取款用款記錄臺賬登記,登記臺賬應納入補貼對象“一卡通”卡(折)代管代持檔案長期保存。監護人、代管代持人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履行職責。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嚴禁改變補貼資金使用用途。嚴禁以各種理由扣押補貼對象“一卡通”卡(折),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補貼資金,嚴禁用補貼資金抵扣補貼對象應交的各項費用,嚴禁無故滯留補貼資金、拖延補貼資金發放時間;不準虛報冒領,不準暗箱操作、優親厚友、不準降低標準,不準以“一事一議”或發展公益性事業等名義坐支補貼資金。
第二十一條 各業務部門要密切跟蹤資金運行和發放情況,建立健全補貼資金管理長效機制,確保“一卡通”發放工作穩步推進,保障補貼資金安全運行。同時公布舉報電話,設立舉報電子郵箱,接受社會監督。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切實將好事辦好,確保群眾利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濫用職權、貪污侵占、截留挪用、克扣索要、拖延滯留和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等行為的部門或人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黨紀黨規,責令整改、退回資金;依法依紀從嚴問責,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